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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自动售货设备、无人售货商店等新业态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14 17:13 信息来源: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一、背景依据

  当前,我市利用自动售货设备和无人售货商店等自动化、无人化销售食品的新业态越来越多,有必要规范行业发展,保障市民消费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8月3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加强自动售货设备、无人售货商店等新业态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并向社会主动公开。

  二、目标任务

  1.指导督促新业态食品经营者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按照规定报告自动售货设备设置情况。

  2.加强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督促新业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贮存管理、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自查、定期清洗消毒设备等食品经营全过程管理制度。

  三、工作进展

  正在对全市新业态经营者进行排查建档。同时,对新业态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对经营者未按规定许可备案及报告自动设备、仓库变化情况,未在食品自动售货设备等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联系电话、12315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未专区或专柜销售特殊食品,未落实自动售货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措施,设备温度不符合食品贮存条件,未定期清理临近保质期食品和变质、过期食品等行为,督促经营者限期整改到位,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范围期限

  该意见适用于莆田市行政区域内利用自动售货设备、无人售货商店等自动化、无人化销售食品的新业态食品经营者。

  该意见未废止前一直沿用。如有修订,后续将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主要内容

  1.指导督促新业态食品经营者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按照规定报告自动售货设备设置情况。实行“一证通”制度,经营者跨区域设置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申请一次食品经营许可备案即可。即在我市一处经营场所申请取得许可备案后,在其他县区,乃至我省其他地市,无需再办理许可备案。

  2.规范新业态食品经营的设备、场所、公示等条件要求,督促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包括: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落实特殊食品专区销售、定期清理销售贮存的食品、及时下架不合格食品、定期维护设施设备等。

  3.加强对新业态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规定许可(备案)市场监管部门和自动售货设备设置地、仓库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各自职责,并加强协作配合,落实许可审批与日常监管的业务衔接和信息共享,监督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六、关键词诠释

  1.新业态食品经营者:指利用自动售货设备、无人售货商店等自动化、无人化销售食品的经营者。

  2.“一证通”制度:使用自动售货设备的经营者在我市内一个经营场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后,到市内其他地点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无需再办理许可或备案,只需将自动售货设备设置点向原许可(备案)市场监管部门报备。2023年12月1日后,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将实行全省“一证通”。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管科

  周文鑫 0594-2690561

  2.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审批科

  杨秀芳 0594-2263118

  八、深度解读、延伸解读

  在讲清楚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等要素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政策文件的特点,进行深度解读、延伸解读。其中:

  (一)涉及企业群众等办事的,要说明惠企利民措施,执行标准、受理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办事程序、需要材料、办理时限等;

  通过实行“一证通”制度,使用自动售货设备的新业态经营者在我市内一个经营场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后,到市内其他地点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无需再办理许可或备案,只需将自动售货设备设置点向原许可(备案)市场监管部门报备。2023年12月1日后,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将实行全省“一证通”。实行“一证通”制度,能有效解决跨区域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经营者往返多地办理证照的不便。

  经营者新申请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许可(备案),或者新增经营项目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应当向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的窗口提交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同时填报《自动售货设备设置情况报备表》注明具体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仓库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信息新业态。新业态食品经营者办理许可(备案)变更、注销,也向原许可(备案)市场监管部门的办证窗口提出申请。

  经营者在莆田市取得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许可(备案)后,增设或撤销自动售货设备的,无需到办证窗口办理许可(备案)变更,但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备案)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的食品股报备自动售货设备设置地点、数量变化等信息。

  经营者已取得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但未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备案)市场监管部门的办证窗口申请变更,取消“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项目。

  经营者在莆田市已取得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许可(备案),却未报备自动售货设备设置地点的,应当立即向原许可(备案)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的食品股报备,设备设置状态标为“补报”。

  (二)涉及执法事项的,要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

  1.新业态食品经营者许可(备案)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排查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者的许可(备案)登记信息是否填报自动售货设备设置地点,未填报自动售货设备设置地点的经营者是否设置自动售货设备,监督经营者按照规定报告自动售货设备设置情况,监督未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经营者申请变更取消“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项目。负责按照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对新业态食品经营者实施风险等级评定;按照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抽查要求,对经营者实行表单式、全项目、频次化检查。负责将自动售货设备或无人商店销售的食品列入日常抽检计划。

  新业态食品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食品自动售货设备、仓库设置的地点,或者自动售货设备设置地点、数量及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报告的,由原许可(备案)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经营者已取得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但未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未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取消“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项目的,由原许可(备案)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2.食品自动售货设备设置地及仓库所在地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设置的食品自动售货设备及仓库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自动售货设备时,重点检查经营者是否在食品自动售货设备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联系电话、12315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是否专区或专柜销售特殊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是否落实自动售货设备的定期清洗、消毒措施,并公示设备清洗消毒记录;是否落实设备内食品贮存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湿度等特殊要求;是否落实定期清理临近保质期食品和变质、过期食品等。检查仓库时,重点检查库房是否符合食品贮存条件,是否按照保障食品质量安全要求贮存食品。

  食品自动售货设备设置地及仓库所在地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经营者立即整改,经营者整改不到位的,及时将检查及整改情况函告许可(备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自动售货设备设置点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设置点消费者的投诉举报,许可(备案)市场监管部门协助配合。

  (三)涉及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要说明创新点;

  1.该意见是我市首次专门针对新业态食品经营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行业发展和部门监管提供了法治支撑,填补了监管空白。

  2.2023年12月1日实施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对新业态食品经营者实行全省“一证通”制度,该意见契合最新规定,该意见还规定了对无人售货商店新业态的监管要求,这两方面走在全省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