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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PT00207-0200-2023-00048 文号 莆市监食流〔2023〕177号
发布机构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3-08-03
标题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自动售货设备、无人售货商店等新业态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PT00207-0200-2023-00048
文号 莆市监食流〔2023〕177号
发布机构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3-08-03
标题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自动售货设备、无人售货商店等新业态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有效性 有效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自动售货设备、无人售货商店等新业态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3-08-14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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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各分局:

  为优化营商环境,引导食品自动售货设备、无人售货商店等新业态规范有序发展,督促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加强自动售货设备、无人售货商店等新业态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依法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备案

  (一)适用范围

  莆田市行政区域内利用自动售货设备、无人售货商店等自动化、无人化销售食品的新业态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新业态食品经营者”)。

  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下同)的新业态食品经营者实施食品经营备案。对销售预包装食品之外,还从事其他食品经营活动的新业态食品经营者实施食品经营许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或备案。

  (二)实行“一证通”制度

  1.含义

  新业态食品经营者在莆田市范围内跨区域设置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可只申请一次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即食品经营者在市内一个经营场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后,到市内其他地点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无需再办理许可或备案,只需将自动售货设备设置点向原许可(备案)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从2023年12月1日《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施行开始,新业态食品经营者在福建省范围内跨区域设置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可只申请一次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即食品经营者在省内一个经营场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后,到省内其他地点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无需再办理许可或备案,只需将自动售货设备设置点向原许可(备案)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2.相关要求

  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经营者在莆田市首次申请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应当具备至少一个自动售货设备设置点,设备设置状态标为“新设”。已取得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但未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备案)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取消“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项目。

  经营者在莆田市已取得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许可(备案),却未报备自动售货设备设置地点的,应当立即向原许可(备案)市场监管部门报备,设备设置状态标为“补报”。

  经营者在莆田市取得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许可(备案)后,增设或撤销自动售货设备的,无需办理许可变更,但应向原许可(备案)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新业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的,应当向原发证(备案)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经营者在莆田市取得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的,许可(备案)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者相关信息函告市内自动售货设备设置地、仓库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函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食品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场所地址、仓库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具体设置地点等信息。

  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在许可(备案)后或者收到自动售货设备(仓库)设置情况抄告函后30个工作日内对新业态食品经营者及其自动售货设备放置点、仓库实施监督检查。

  (三)申请材料及要求

  经营者新申请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许可(备案),或者新增经营项目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除提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常规材料外,还应当填报《自动售货设备设置情况报备表》注明具体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仓库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信息。

  新业态食品经营者的自动售货设备设置地点、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备案)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填报《自动售货设备设置情况报备表》。

  二、严格规范食品经营条件

  (一)设备要求

  1.食品自动售货设备应当具备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保持自动售货设备清洁卫生。

  2.贮存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安装冷冻冷藏设备温湿度监控及报警装置,并安排专人定期检查维护。

  (二)场所要求

  1.食品自动售货设备设置点或无人商店应保持环境整洁卫生,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2.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卫生,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3.经营者应当承诺自动售货设备设置已取得设置地点所属单位或主管单位的同意。

  4.食品自动售货设备设置点或无人商店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要求,不得妨碍交通、通讯、供水、供气、供电、市容卫生、消防、军事设施等。

  (三)公示要求

  新业态食品经营者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或无人售货商店等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联系电话、12315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醒目且不易脱落。

  三、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各单位要督促新业态食品经营者严格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经营者应当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进货查验和进货记录、食品贮存、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负责人和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二)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进货记录要求

  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许可证、每批次食品检验合格证明和食品购货凭证,不得采购来源不明、无合格证明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应将采购的食品信息录入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即“一品一码”追溯系统)。

  (三)严格落实特殊食品销售要求

  经营者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在销售场所或自动售货设备分别划定专门的区域(货柜)摆放,分别设立提示牌,相应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销售保健食品的,还应注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专区或专柜的空间大小而定。采购或销售特殊食品,应当核对其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一致的不得销售。

  (四)定期检查清理销售贮存的食品

  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销售贮存的食品进行清理检查,及时下架过期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感官性状异常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保障销售的食品质量安全。

  (五)及时下架不合格食品

  经营者发现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采购和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自动售货设备或无人售货商店等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或以通知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在经营范围内主动召回或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及时下架退市和召回不合格的食品,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如实记录下架退市、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并按规定保存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六)定期维护设施设备

  经营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定期对自动售货设备或无人售货商店等场所相关设备进行维护,该清洗消毒的要及时清洗消毒,该校验的要及时校验,该更换的要及时更换,确保用于销售的设施设备干净整洁、无毒无害,销售的食品质量安全。经营者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设置点或无人售货商店经营场所显著公示设备清洗消毒记录。

  (七)设备及仓库调整报备

  经营者的自动售货设备设置地点、数量及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将相关变化情况向原许可(备案)市场监管部门报备。许可(备案)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自动设备、仓库变化情况函告自动售货设备设置地或仓库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四、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新业态食品经营者许可(备案)市场监管部门和自动售货设备设置地、仓库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将新业态食品经营者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落实许可审批与日常监管的业务衔接和信息共享,监督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一)对新业态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新业态食品经营者许可(备案)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排查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者的许可(备案)登记信息是否填报自动售货设备设置地点,未填报自动售货设备设置地点的经营者是否设置自动售货设备,监督经营者按照规定报告自动售货设备设置情况,监督未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经营者申请变更取消“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项目。督促经营者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公示要求,主动加强信息公示管理,进一步规范自身食品销售行为。按照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对新业态食品经营者实施风险等级评定;按照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抽查要求,对经营者实行表单式、全项目、频次化检查。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针对存在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适时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将自动售货设备或无人商店销售的食品列入日常抽检计划,抽检时应通知经营者到场协助完成抽样程序,经营者无法到场或拒绝到场的,可请见证人到场完成抽样,并留存抽样过程照片、影像资料等。

  新业态食品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食品自动售货设备、仓库设置的地点,或者自动售货设备设置地点、数量及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报告的,由原许可(备案)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经营者已取得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但未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未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取消“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项目的,由原许可(备案)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对自动设备设置点及仓库的监督检查

  食品自动售货设备设置地及仓库所在地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设置的食品自动售货设备及仓库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自动售货设备时,重点检查经营者是否在食品自动售货设备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联系电话、12315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是否专区或专柜销售特殊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是否落实自动售货设备的定期清洗、消毒措施,并公示设备清洗消毒记录;是否落实设备内食品贮存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湿度等特殊要求;是否落实定期清理临近保质期食品和变质、过期食品等。

  对检查中发现经营行为不规范的,立即拨打设备公示的电话,督促经营者立即整改,无法联系的,及时将检查情况函告许可(备案)市场监管部门或通知设备设置地点所属单位或机构,督促经营者抓好整改落实。检查仓库时,重点检查库房是否符合食品贮存条件,是否按照保障食品质量安全要求贮存食品,对检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责令仓库管理人员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及时将检查及整改情况函告许可(备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自动售货设备设置点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设置点消费者的投诉举报,许可(备案)市场监管部门协助配合。

  附件:1. 自动售货设备设置情况报备表

  2. 自动售货设备(仓库)设置情况抄告函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8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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