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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08 17:52 信息来源: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一、背景依据

  为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工作,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对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废止主要内容明显过时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范围期限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被清理的两份行政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主要内容

  为优化营商环境,做好涉及民营经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我局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了清理。经清理,《莆田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十条措施的通知》(莆市工商注〔2018〕151号)和《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管理工作的通知》(莆市监药〔2021〕87号)的主要内容明显过时。2024年7月23日,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决定对上述两份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四、废止情况说明

  (一)《莆田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十条措施的通知》(莆市工商注〔2018〕151号)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二)《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管理工作的通知》(莆市监药〔2021〕87号)

  废止理由:《药品经营与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自2024年1月1日施行,部分内容表述上有所不同。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单位: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郑光毅,0594-269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