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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认定试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29 16:47 信息来源: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一、背景依据

  2024年1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门印发《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2024年6月18日,省市场监管局等17部门出台《关于印发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地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稳妥推进个体工商户分类精准帮扶工作。

  二、目标任务

  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的方式,稳妥开展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认定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个体工商户,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的内生动力和发展质量。

  三、主要内容

  (一)分类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1.“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是经营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经营者或经营产品曾获省、市级及以上荣誉;

  二是在县(区)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

  三是拥有专利权或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商标(个体工商户申请或经营者个人申请的商标均可);

  四是经营同一字号的多家门店;

  五是近一年无消费者投诉举报不良记录;

  六是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的;

  七是经其他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知名”类的。

  2.“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是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区)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

  二是从事本县(区)范围内特色产业、农业品牌等行业,具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

  三是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在县(区)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

  四是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特色”类的。

  3.“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是拥有县(区)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或传统老店,成立时间悠久、诚信经营、产品服务独有特色、在周边有口皆碑的个体工商户,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

  二是从事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经营者为县(区)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

  三是经营者曾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县(区)级及以上技能荣誉,或入选县(区)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

  四是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关联行业的;

  五是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4.“新”即“新”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是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二是依托互联网从事网店销售、直播带货、网络创作、网络中介、自媒体、远程服务等,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三是在线下经营基础上,依托电商平台提供产品或服务,在主要网络电商平台上销售量或口碑评价较为突出,且无不良记录;

  四是经营者拥有与新兴行业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一是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二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分类比例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总量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性”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名优特新”四类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我市首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入库数量为125户。

  (三)分类方法

  1.时间安排

  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当年8月中旬起,在省市场监管局完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基础上,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分局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2.推荐和认定方式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推荐和认定工作以县(区)为单位进行。

  自主申报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后,由县(区)级和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并对拟认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

  部门推荐认定的,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推荐,并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拟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3.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认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一是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二是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三是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四是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卓荔娟,电话:0594-2693036。

  五、深度解读、延伸解读

  1.个体户分型判定。省市场监管局按照《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试行)》要求,在归集人社、税务等部门数据的基础上,在每年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集中进行一次全省个体工商户系统自动分型判定,将分型结果在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名录”中分别标注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生存型:处于初创阶段,经营规模小、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差,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相对较低的个体工商户;成长型:处于稳定持续经营阶段,有少量雇员或者实际缴纳过税款,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发展型: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经营规模较大,有一定税收贡献度或者吸纳就业能力较强,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较高,拥有良好商誉的个体工商户。

  2.分类帮扶举措。省市场监管局等17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市监注〔2024〕15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大个体工商户分类帮扶力度。

  一是对“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深化品牌创建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拓展便民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

  二是对“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在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推广等方面加大服务支持力度,实施“放心消费在福建”三年行动。

  三是对“优质”类个体工商户,注重传统技艺传承人培育,加强传统技艺挖掘整理和宣传报道。

  四是对“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引导参加网上经营技能培训,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流量支持、合规指导等服务措施,督促平台企业优化协议规则,鼓励平台企业加大对平台内新入驻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力度,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在网络交易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对符合分类基础标准且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较好,但未被认定为“名特优新”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依托产业集群、特色街区等载体,进一步积极探索帮扶措施,扩大政策惠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