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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线下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指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3-24 16:23 点击数: 字号: T | T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经营者诚信经营水平,不断优化市场消费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消费潜力活力,促进居民消费能力稳步提升,引导形成合理消费预期,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在全市推行线下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承诺,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坚持“政府大力鼓励和倡导,企业自愿承诺,承诺即受约束”原则,推动线下实体店开展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承诺。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莆田市内向社会公开承诺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线下实体店经营主体。

  本指引涉及的消费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条件及经营商品属性,确定本店承诺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商品品种范围(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覆盖面)和退货条件(保持完好或不影响二次销售)。

  第五条 鼓励经营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换货承诺。

  第六条 承诺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经营者应当公开展示“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承诺单位”统一标识,并将承诺内容、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品种范围、退货条件、退货流程和相关说明等,以张贴、悬挂、摆放等形式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明示。

  第七条 销售商品过程中,经营者及其营业人员应当主动向消费者详细说明本店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退货时限及退货条件、退货流程等注意事项。

  第八条 鼓励经营者在销售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商品、提供消费者购物票证时,载明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相关重要信息。

  第九条 选择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消费者,应在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凭购物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向经营者提出退换货要求。

  第十条 消费者提出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有效期限,属配送类商品的,自消费者实际签收商品次日起计算;属自提类商品的,自经营者开具购物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当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不影响经营者二次销售。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外观,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赠品(如有)、保修卡、说明书、发票(购物凭证)、外包装(如有)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消费者给予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第十二条 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赠品、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外包装等一同退回。

  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第十三条 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确认,双方协商确定返款方式,如协商不成,经营者按消费者原支付方式返还商品价款。经营者应当在承诺时限内退款。

  第十四条 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鼓励同品牌连锁企业实行异地同品牌连锁店退换货。

  第十六条 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换货商品,经营者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换货商品,再次销售的应通过显著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第十七条 经营者发现消费者购买商品非出于自身生活需要,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或存在恶意情形的,经营者有权拒绝退换货。

  第十八条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无理由退货单位动态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公示。

  第十九条 在消费体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消费投诉等动态监督过程中,对因不履行承诺或停止营业的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承诺单位,予以撤销并公布。

  第二十条 因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产生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可以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委员会申请调解。

  未尽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