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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6-12 18:31 信息来源: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案例1:装修现 “李鬼” 调解化难题基本情况:2024年11月29日,涵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于10月在涵江某装饰材料批发店定制进口某品牌基材柜门板,但商家以次充好,使用仿冒基材来代替,消费者表示其已将产品寄送至该品牌在中国地区的独家代理商鉴定得出此基材并非该品牌基材,现消费者要求商家退还原货款11000元,并额外赔偿33000元。接诉后,白塘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对被诉商家进行检查,并要求商家限期提供该品牌基材相关证明材料,但商家无法提供。经调解,双方达成由涉诉商家按合同约定的品牌基材基材品牌重新制作产品,并补偿5000元。典型意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即知情权。商家故意隐瞒使用仿冒基材、以次充好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在定制合同中,商家有义务按照约定的品牌和质量标准提供产品,而使用仿冒基材显然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此次事件给装饰材料经营行业敲响了警钟,商家务必诚信经营,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2:网购售后流程不熟悉 消费纠纷处置变复杂基本情况:2023年7月,董先生通过微信视频号向莆田市秀屿区埭头某珠宝首饰店购买了29单玛瑙饰品,商品总价2704.18 元,董先生收货后不满意,将商品退货后商家并未退款,遂拨打12315投诉。秀屿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多次电话联系消费者进行调解,均未接通。2024年7月24日董先生从江西来莆维权,秀屿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当场受理并积极组织双方线上调解,经核查,商家称仅收到13单退货商品,剩余16单未收到,经工作人员两天耐心调解,2024年7月26日,商家给董先生全额退款 2704.18元。典型意义:在电商平台日益多元化的当下,因消费者对网购及售后流程不熟悉引发的消费纠纷日益凸显。本案中因董先生不熟悉网购售后流程,未通过线上平台与商家沟通直接将商品退寄至发货地,导致问题无法及时处置。这反映出消费者虽有维权意识,但缺乏正确的维权方式和对售后流程的了解。秀屿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本着“依法处理纠纷,耐心回应诉求”的工作原则,积极组织双方沟通协调,商家基于诚信经营原则,为消费者办理全额退款。

  案例3:直播间虚假销售诱导消费 市场监管及时助力维权基本情况:2024年7月24日,消费者反映莆田市仙游县某直播间销售沉香手串,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现对产品质量有异议,要求全额退货退款,之前已退几笔,但是有遗漏的订单,和客服沟通无人回应,希望相关部门协商处理。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榜头市场监管所迅速行动,对该直播间展开了深入调查。调查发现,该直播间确有多次违反《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经过多方协调,商家最终同意为消费者办理全额退货退款,并承诺加强对直播内容的审核,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典型意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该直播间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不仅对商品进行了过度美化,还忽视了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特别是老年群体,在参与网络购物时要提高警惕,注意保留交易记录和聊天记录,一旦遇到消费纠纷,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4:老人购买保健品被忽悠  消委会贴心解民忧基本情况:2024年7月28日,城厢区龙桥街道消费者朱先生投诉称,其母亲在某保健服务中心做电疗保健项目,并花3万元购买了仪器,朱先生的母亲表示,商家宣称该电疗保健仪器可以治疗各种老年病,特别是乳腺增生、肩周炎等,但随后朱先生发现该仪器就是普通的按摩设备,并没有商家所宣传的治病功能,认为商家虚假宣传,要求退货退款。接到投诉后,龙桥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前往该商家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店内没有明显的“可以治疗各种老年病”等宣传字样,工作人员组织投诉双方进行调解。经协商,因配套仪器使用的精华液、精油等化妆品已拆封使用,商家表示同意退货并退还部分钱款,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8万元。典型意义:老年人是消费维权中的重点群体,其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容易冲动消费及上当受骗。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引导老年人理性购物,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向老年人普及消费知识,提醒他们警惕各种消费陷阱,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遇到消费纠纷或发现权益受侵害及时维权,确保老年人消费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5:景区拍照效果不好  个人审美差异维权不易基本情况:消费者2024年8月20日来电反映于2024年8月9日在莆田市湄洲岛某艺术工作室拍簪花照,消费者表示拍出来的效果不好,要求商家修改,商家不理睬并且退出微信群于是消费者在团购平台上留差评,结果遭到商家辱骂,现要商家退款,希望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处理。湄洲岛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消费者仅提供了转账记录,并没有与该摄影店签订相应合同,未对精修照片的要求作出书面约定。摄影作品及精修是否满意涉及个人审美,属于主观事项,该摄影店已经完成拍摄及照片精修工作,已履行自身部分义务,消费者不能随意免除自身的付款义务,经充分调解,当事人与投诉人达成和解,退还投诉人部分钱款。消费者对此结果表示满意。典型意义:由于审美具有主观性,每个人审美标准不一,摄影师的拍摄水平和质量也无统一标准,这类纠纷一旦发生,比较难以解决,为最大限度避免此类纠纷发生,建议在购买服务前,商家应充分告知消费者服务包含内容、风格、数量、费用等事项,明确违约责任;拍摄前,化妆师及摄影师应与消费者进行充分沟通和确认,根据消费者的个人需求及时进行适当调整,拍摄过程中利用相机的小屏幕实时与消费者确认拍摄效果,减少争议发生。

  案例6: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基本情况:2024年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检,对当事人在网络京东商城店铺上销售的“酷顺”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抽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4月,在2024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检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第三方对当事人在网络京东商城店铺上销售的“酷顺”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抽检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该电动自行车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被抽检的结果为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是当事人向拼多多平台个人网店购进的,共购进2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7045元。典型意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会给道路安全、人身安全带来极大安全隐患。为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安全,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加大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领域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7:婚纱店合同违法案基本情况:2024年2月,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线索,依法对荔城区一婚纱店使用的格式合同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在荔城区镇海街道依法从事婚礼相关服务。当事人店里使用的格式合同《婚礼订单》上标注“此单一出,概不退款,同时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经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行政指导后,当事人主动改正了在格式条款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本案的查处有助于增强消费者的合同意识,提醒消费者“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不公平格式条款会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的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加重消费者的责任负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格式条款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打击了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

  案例8: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案基本情况:2024年7月,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线索,依法对城厢区龙桥街道学园街某小区中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电梯行为进行核查,经核查,该物业管理涉嫌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负责城厢区龙桥街道学园街某小区的物业管理,也是该小区电梯使用单位。2024年6月,该小区正在使用的2部电梯,经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检验,结论不合格。2024年7月,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2部电梯进行复查,发现仍在使用。当事人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属于继续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电梯是群众生活中使用最广泛的特种设备之一,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维护保养电梯对于保障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安全事故有着重要作用。莆田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特种设备领域执法力度,严查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筑牢特种设备安全红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杜绝安全隐患,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9:水产摊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基本情况:2024年9月,莆田市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城厢区一水产摊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1台电子计价秤经检定为计量不合格电子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一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10月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购买并开始使用1台可以改变计量显示数据的电子计价秤,该计价秤加装5%、10%、15%、20%、25%、30%六个档次密码作弊开关。经莆田市计量所检定,该计价秤计量超过国家最大允许误差,及检定分度值与实际分度值不相等,所以检定结果判定为不合格计价秤。因当事人没有建台账,其违法所得无法查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从重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并处罚款1700元。典型意义:电子计价秤作为市场、商场、超市、店铺、摊贩交易中一种最为常见的计量工具,其量值准确与否直接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莆田市市场监管部门围绕民生计量工作,针对利用电子计价秤、加油机等计量器具作弊行为深入开展综合治理,严厉打击缺斤短两和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真正把“黑心秤”变成“放心秤”。

  案例10:家电商行销售未经“3C”认证小夜灯案基本情况:2024年1月,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没有中文标识的小夜灯产品以及销售未经“3C”认证小夜灯的行为进行核查,经核查,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二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抖音商城开设的店铺内销售涉案的一款小夜灯产品,该小夜灯产品外包装没有中文标识,并且该小夜灯产品系“3C”认证目录电源插座安装的夜灯范围内的产品,该产品并没有张贴“CCC”认证标识,当事人无法提供“CCC”认证证书,涉嫌销售未经“3C”认证小夜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880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3C认证即强制性产品认证,是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通行证,对保护人民健康安全有着重要意义,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本案中小夜灯产品是被列入3C认证目录,需要经过认证才能上市销售。莆田市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此类产品时要注意查看产品是否标有3C认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