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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十大典型案例(下)

发布时间:2023-03-31 15:20 信息来源: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案例六

  福建某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哄抬防疫用品价格案

  【基本情况】2022年12月,根据12315平台举报线索,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福建某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淘宝上销售的“以岭连花清瘟胶囊(0.35gX24粒)”存在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经查,当事人在淘宝、京东、拼多多等相关平台、渠道销售连花清瘟等防疫产品。2022年11月14日、2022年11月15日连花清瘟胶囊(规格: 0.35g*24粒/盒)销售价格为17.8元/盒。2022年12月05日、2022年12月06日达59.8元/盒,销售价格上涨幅度达235.95%;而进货价格增长幅度为59.77%。其药品成本虽有增加但药品销售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9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的查处,及时给意图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分子敲响警钟,体现了该局坚决打击制止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滋生蔓延的决心,有力地维护了防控疫情期间良好的市场秩序。

  案例七

  莆田市城厢区乐某教育培训中心发布违法广告案

  【基本情况】2022年6月,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移送的案件线索,依法对乐某教育培训中心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6月起,在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含有:“这才是孩子们充实暑假的正确姿势,你get到了吗?”、“谢谢老师,他其实很爱美术这块,最近的进步是有目共睹的”等内容;“乱花迷眼,良莠难辨:国家文旅部的艺术考级证书最权威!”及有培训学员取得证书的图片内容等含有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内容的广告,当事人委托他人制作上述广告的广告费用为每篇软文800元,合计32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6400元。

  【案例分析】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问题专项行动,涉及虚假宣传、违法广告、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地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运营管理,维护群众利益。

  案例八

  莆田市涵江区某电动车行销售改装电动车案

  【基本情况】2021年11月,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12315举报线索,联合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莆田市涵江区电动车行进行检查。在现场,执法人员发现该车行的部分在售电动自行车存在非法改装的情况,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经查,当事人为满足顾客需求,擅自改装从某电动车厂家购进的电动自行车36辆用于销售。截至被查获时已销售8辆,货值共计56254元,扣除每辆运费40元,共计获利3543元。同时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抽检机构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车专用充电器进行抽检及复检,抽检结论为稳定性和机械危险、机械强度项目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分析】非法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配件等违法行为,对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安全,市市场监管局不断加大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领域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九

  田某某销售假冒迪奥口红案件

  【基本情况】2021年7月,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根据12315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假冒迪奥口红行为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该起违法行为涉及面广,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涉案金额较大,市市场监管局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处理。

  【处罚结果】经查,2020年2月份开始,当事人在淘宝网上陆续将总价值为142万元的假冒迪奥口红销售给刘某,刘某将该迪奥口红销售给程某,程某再销售给伍某某,伍某某再将迪奥口红销售给刘某某,经迪奥口红商标权利人PARFUMS CHRISTIAN DIOR 授权人的LVMH ASIA PACIFIC LTD 对涉案口红进行鉴定。经鉴定,刘某某所进购的迪奥口红均为假冒产品。2021年11月,当事人田某某被公安抓获。

  【案例分析】化妆品消费群体大、涉及面广,制假售假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品牌方和消费者的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市市场监管局扎实开展民生领域“铁拳”执法等专项行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充分利用投诉举报、监督检查等多种渠道,持续加大化妆品领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案例十

  莆田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情况】2022年1月份,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12315平台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河豚鱼干”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当事人于2021年11月从荣成市某鲜海产品店购进涉案的“河豚鱼干”75公斤,购进总额为2775元,并通过阿里巴巴网店以总金额7353.1元的价格全部售出,违法所得4578.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当事人销售河豚鱼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依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河豚鱼该案中经营者没有尽到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