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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购机引纠纷 市场监管调解助维权

发布时间:2022-08-02 17:38 信息来源: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1日,消费者斯女士打电话到涵江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原来斯女士当天无意中发现自己的儿子在躲在房间玩手机,而这部手机竟然是他在4月底偷偷拿了家里2400元买的一台二手机。斯女士带着儿子前往向其儿子售卖二手机的江口商家处,要求商家退钱遭到商家拒绝,商家表示只能按照1700元进行回收。于是,斯女士将商家投诉至涵江区市场监管局。

  【处理过程及结果】

  江口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后,进行调查了解。斯女士表示,自己孩子今年刚满13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拿2400元购买手机,明显超出一个孩子正常消费能力,商家不应该向其出售手机。且孩子买的这部二手机存在很多问题,根本不值2400元。商家则辩称,斯女士儿子是自愿到店内购买手机的,手机店销售人员没有诱导、强迫行为。该起投诉中手机已被打开使用一个月并且屏幕有磨损,因此商家坚持不愿退机。对此,江口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认为:孩子刚年满13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商家向其出售较高价格商品时,未尽到提醒义务或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存在一定的过错。斯女士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未能及时发现、合理引导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最终经调解,斯女士将手机退还给商家,商家退还斯女士2200元。

  【案例分析】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可见,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对于购买两千余元的手机这一民事行为,本案中斯女士刚满13周岁的儿子显然缺乏必要的判断能力和对产生后果的预见能力,更不能充分预见和负担其后必然产生的手机通信消费等支出,该行为已经超出了其年龄、智力等所能承受的范围,又不属于纯获利益的合同。故斯女士儿子与商家所订立的手机买卖合同,需要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即斯女士的追认才能产生合同效力。而在本案中,斯女士得知孩子在购买手机后一直持反对态度,拒绝追认,并坚持要求退货退款,故原手机买卖合同应视为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