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21 15:24 点击数: 字号: T | T
各县(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分局)、卫健局(社会事业局),市卫健委直属各医疗单位,莆田学院附属医院:
现将《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闽药监规〔2024〕10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抓好贯彻落实提出以下要求:
一、强化宣传贯彻
各县区(管委会)市场监管部门、卫健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迅速组织开展宣传贯彻工作,将《意见》纳入岗前教育和业务培训,奠定好执行《意见》工作基础。
二、强化规范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主动按照《意见》要求,结合各自级别、特点以及药械品种使用情况,建立起符合本机构实际的管理组织架构、药械质量管理制度,因地制宜加大资金投入,添置必要的药柜、冷藏柜、温湿度监测与调控等设施设备,有效实施药房(库)软硬件改造升级,不断提升药械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强化督促指导
各县区(管委会)市场监管部门、卫健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药械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责令改正、约谈、通报以及行政处罚等监管手段,促进各医疗机构增强依法管理、规范管理意识,使药械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真正成为常态化工作,达到提升管理水平、保障药械质量安全的目的。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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