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统计表
发布时间:2025-09-26 16:34 信息来源: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序号 | 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负责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的单位 | 备注 |
1 | 食品 | 莆市监处罚〔2025〕05060002号 | 康佰家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安福分店涉嫌销售不合格芡实案 | 2025年4月27日,药品科街道莆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传来的不合格检测报告(编号:CY20250076),报告显示康佰家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安福分店销售的芡实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30日前往康佰家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安福分店进行现场核查,依法送达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并当场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的相关权利和期限。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芡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食品 | 莆市监处罚〔2022〕11250038号 | 莆田市城厢区越城记餐饮有限公司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鱼案 | 经核查,当事人莆田市城厢区越城记餐饮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的相关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建议予以立案调查。 |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食品 | 莆市监处罚〔2025〕05140001号 | 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郑春燕百货零售超市(个体工商户)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 2025年5月7日本局收到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C1F409015C1F60N4499、C1F409003C1F60N4504),根据该报告得知,2025年4月8日本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鸭蛋、木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该批次鸭蛋(购进日期:2025年4月2日)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该批次木瓜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5月13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依法送达上述不合格报告。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鸭蛋、木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建议立案调查。 |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食品 | 莆市监处罚〔2025〕06260009号 | 莆田市城厢区林记蛋品经营部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 2025年5月7日本局收到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C1F409015C1F60N4499、C1F409003C1F60N4504),根据该报告得知,2025年4月8日本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郑春燕百货零售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鸭蛋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该批次鸭蛋(购进日期:2025年4月2日)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5月13日,本局依法对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郑春燕百货零售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上述不合格鸭蛋的行为立案调查。2025年6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莆田市城厢区林记蛋品经营部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经查,上述不合格鸭蛋是由当事人供应的,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鸭蛋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议立案调查。 |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食品 | 莆市监处罚〔2025〕05090004号 | 莆田市城厢区尚娴水果店涉嫌销售不合格香蕉案 | 根据食品抽检科移送的案件线索显示,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C1F407008C1F60N4626),显示当事人2025年4月3日销售的“香蕉”(抽样时间2025年4月3日,购进日期2025年4月3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莆田市城厢区尚娴水果店涉嫌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食品 | 莆市监处罚〔2025〕05260001号 | 莆田市城厢区家家福生鲜超市海头店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 2025年5月14日,本局收到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C1F416002C1F60N6084、C1F416004C1F60N6085)根据上述检验报告可知,当事人销售的无皮生姜(购进日期:2025年4月14日)镉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结论不合格;鸡蛋(购进日期:2025年4月14日)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5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不合格报告,并告知其申请复检及提出异议申请的权利和期限。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无皮生姜、鸡蛋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食品 | 莆市监处罚〔2025〕05290004号 | 莆田市城厢区万家欢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 2025年5月23日,本局收到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不合格报告(C1F423005C1F60N6158、C1F423002C1F60N6162),根据上述报告可知,2025年4月22日本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草丽鱼(淡水)、生姜进行监督抽样检测,经检测,该批次草丽鱼(淡水)(购进日期2025年4月22日)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的生姜(购进日期:2025年4月21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不合格报告,并告知其申请复检或提出异议申请的权利和期限。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 | 食品 | 莆市监处罚〔2024〕09260014号 | 莆田市君康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城市监移〔2024〕401号):当事人莆田市君康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阿胶糕”的产品包装上标有功效:补齐养血、滋阴润肺,长期服用阿胶还可营养皮肤,使肌肤光洁滑润并且弹性。产品包装上无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等信息。经核查,情况属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建议予以立案调查。 |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9 | 食品 | 莆市监处罚〔2025〕06180009号 | 城厢区霞林陈清荣果蔬店涉嫌销售不合格的大葱案 | 根据莆田市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2025年4月24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城厢区霞林陈清荣果蔬店销售的大葱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建议予以立案调查。 |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0 | 食药 | 莆市监处罚〔2025〕07070002号 | 荔城区黄石黄晗快餐店涉嫌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 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1 | 食药 | 莆市监处罚〔2024〕11250008号 | 莆田市荔城区御昕池足浴店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2 | 食药 | 莆市监处罚〔2022〕09190048号 | 莆田市城厢区姚紧张肉摊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瘦肉案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瘦肉 |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3 | 食品 | 莆市监处罚【2025】06180005号 | 莆田市荔城区颜炫曦餐饮店涉嫌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书制售肉制品扁食案 | 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书制售肉制品扁食 |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4 | 医疗器械 | 莆市监处罚【2025】06130003号 | 荔城区凤山社区卫生服务站涉嫌使用未经注册医疗器械针头案 | 使用未经注册医疗器械针头 |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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