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1-03-23 17:23 点击数: 字号: T | T
为贯彻落实全省、全市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做好2021年度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计划的通知》(闽市监食检〔2021〕40号)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21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四个最严”要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防范食品风险为目标,以提升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质量为重点,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针对性、有效性和系统性,积极推进我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群众关切、以发现问题、防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为基本原则,以高风险食品、低合格率食品为重点品种,以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残留、生物毒素污染等为重点指标,以农产品批发市场、校园周边、城乡结合部和网络销售为重点区域环节,围绕总局食品安全“十大攻坚行动”开展专项抽检,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其产品依法核查处置和实施跟踪抽检,提高问题发现率。
(二)坚持检管结合。点面结合、统筹兼顾,努力做到城市、农村、城乡结合部等不同区域,所有食品大类、品种和细类,我市在产获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网络销售等不同业态监督抽检的全面覆盖。科学布局监管环节、抽样场所,积极开展常规抽检和专项抽检相结合,加强抽检与日常监管信息互联共享,联管联动,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坚持上下联动。强化省、市、县(区)三级抽检工作协同配合合理分工、各有侧重、不重不漏,统一制定抽检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数据报送、统一结果利用的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合理统筹安排抽检的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避免出现密集抽检、重复抽检现象。
三、工作任务
按照国家、省局和市食安办抽检任务计划,2021年市局计划完成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任务10900批次,其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流通环节抽检计划为3500批次;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为3600批次;餐饮环节以及应急和评价性抽检计划为3800批次。
(一)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
根据国家、省局部署,由市、县两级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全省抽检总量不少于39110批次,按照省局下达市、县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任务分配,莆田辖区承担监督抽检任务为2738批次。莆田市局结合各县(区)常住人口数量、日常监管情况,2021年计划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3600批次(详见附件3),并对其分解部署安排。
1.抽样场所。市局重点对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中型农贸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商场超市、“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校园周边、便利店等业态的抽检;各县区局、分局必要时应补充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的小型农贸集市、便利店、食品摊贩等食用农产品抽检。
2.抽检品种和项目。抽检品种应尽量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豆类、生干坚果与籽类等食用农产品,尤其是区域内规模、产量较大以及地方特色的食用农产品。在抽检项目上,要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版)》明确的全部必检项目和不少于2个自选项目要求开展检验,可结合近年抽检监测发现问题及用药等情况自行增加其他检验项目,重点检测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项目。
3.抽检时间和频次。食用农产品抽检原则上全年均衡开展,市局将根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数量和季节特点等按比例确定抽样频次和数量,原则上每户入场销售者每月至少抽检1批次。县区局应当按月为周期对当地市场销售量大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豆类、生干坚果与籽类等食用农产品实施抽检。
(二)普通食品抽检任务
根据各级抽检任务安排的同时,对高风险食品和较高风险食品的批次按照总局要求分别按1︰3、l︰1进行任务匹配,市局2021年计划完成普通食品抽检7300批次,抽检种类包括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蜂产品、餐饮食品等33大类,抽检项目依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版)》执行,重点突出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有机污染物、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真菌毒素和近年来不合格较多的项目。市局结合各县(区)常住人口数量、日常监管情况对其分解部署安排,其中:生产环节(包括小作坊)抽检任务535批次(详见附件1),流通环节抽检任务2965批次(详见附件2),餐饮环节(包括学校食堂)抽检任务3000批次,(专项抽检、网络抽检、评价性抽检等)抽检任务800批次(详见附件4)。
1.生产环节必须覆盖本市所有获证生产企业和食品小作坊等在产食品企业,样品主要在生产环节购买,在生产环节不能满足抽样要求或未抽到样品,可在流通环节补充抽取。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抽检量。节令性食品要在节前15天完成抽检工作。各县(区)局、分局必要时应补充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抽检,对以往检出不合格食品的企业要适当增加抽检频次。
2.流通环节原则上涵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重点加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学校及周边等区域抽检,对粮食加工品、食用油、乳制品、肉制品等居民主要食品应按比例分解按月进行抽检;校园及周边的食品抽检以校园食品超市、小卖部及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的食品经营单位为重点抽检对象,以糕点、果冻、膨化食品、冷冻饮品、调味面制品、大豆蛋白类制品等尤其是“五毛食品”为重点品种,按比例分解按月进行抽检;节日热销食品的抽检应提前组织实施,在节前15天完成抽检工作。各县(区)局、分局必要时应补充行政区域内的小食杂店、食品摊贩的抽检。
3.餐饮环节要以辖区内大中型酒店、大中小学校食堂(含幼儿园)、托幼机构食堂和校园周边200米内的各类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不同业态为主,同时兼顾现制现售、小型餐饮服务。样品包括餐饮服务单位自制餐饮食品(含煎炸过程用油)、复用餐具以及网络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及各类预包装食品、食品原材料。各县区局、分局必要时应补充行政区域内的小餐饮店的抽检。
4.市局在计划性抽检的基础上,按照《省局关于印发2021年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市监食检[2021]42号)的评价性抽检品种、检验项目、批次量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计划组织开展2021年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400批次(抽检品种、检验项目、抽检任务等要求详见附件4)。市局还结合专项检查、舆情监测、食品安全事件等临时性任务,计划开展专项(应急)等监督抽检400批次,具体的抽检品种、检验项目等根据国家、省局以及市局等临时性任务要求而定。各县(区)局、分局要结合本辖区内日常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大快速检测工作的开展,筑牢食品监管防线,同时加强对辖区内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重点食品经营企业设立食品快检检测室开展快速检测进行指导。(快速检测任务、项目和样品费用由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自行确定和承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局、分局要高度重视食品抽检监测工作,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抽检工作,确保工作的延续性和人员的稳定性。要尽快组织力量根据本计划认真细化抽检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市级年度任务有序推进,按时完成。同时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辖区食品监督抽检方案并组织实施。抽检方案于2021年4月20日前报市局备案。
(二)规范抽检工作
1.各县(区)局、分局应积极支持配合相关承检机构开展食品抽样工作,特别要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的“应当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的规定要求,承检机构也要主动与各县(区)局、分局联系对接,抽样过程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要求执行,严格按照抽检工作程序,履行法定手续,做到抽样工作科学、公正、有效。
2.承检机构在抽样过程中,发现“三无”产品或者拒绝配合等情形的,要及时报请所在地监管部门处理,并做好书面记录;在食品生产环节抽样过程中,发现因企业停产、倒闭、搬迁、库存无样品等无法抽到样品的,要做好书面记录,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必要时请所在地监管部门核实确认。样品抽取过程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纪律执行,做好相关记录并留存照片。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冷藏、冷冻类样品,在抽样时应核实样品贮存条件并做好相应记录。抽样过程中,从外观上发现样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或样品贮存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应第一时间告知属地监管部门。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或需要检验微生物项目的冷藏、冷冻样品,应当采用具备符合温湿度控制条件的专门车辆运输、贮存,不得采用快递寄送的方式;在运输、贮存过程中要定时对环境温度进行记录,并尽快交接至实验室。
3.承检机构及检验人员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保证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承检机构对于不合格食品必须进行复核,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承检机构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规范要求报送抽检数据,数据报送要做到每月一报,抽检机构应在每月3日前统计报送上月完成的食品监督抽检结果,全年统计分析报告于2021年12月15日前完成书面报送。食用农产品任务抽检数据应在正式报告签发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食用农产品直报模块。对检验过程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承检机构应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书面报告市局抽检科。
(三)依法核查处置
各县(区)局、分局和执法支队要按照“三定方案”职责分工,指定专人负责,依法依规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确保做到不合格食品控制到位、原因排查到位、整改落实到位、行政处罚到位。各县(区)局、分局要及时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接收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销售、下架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对检出高风险项目以及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问题的,应在收到不合格报告的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执法支队收到市局移交的不合格检验报告线索后,按规定时间及时送达不合格报告,依法依规开展不合格食品的查处工作,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移交。同时各县(区)局、分局和执法支队要加强核查处置的联动协作,信息互通共享,执法支队要指定专人及时将送达、查处等信息情况告知各县(区)局、分局,各县(区)局、分局也要主动靠前,及时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做好核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的信息录入。
(四)加强信息公布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相关要求,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将相关信息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应当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商标、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不合格项目,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地址,以及被抽样单位名称、地址等。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信息公布前加强分析研判,科学、准确公布信息,必要时,应当通报相关部门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严肃工作纪律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篡改检验原始记录、编报虚假检验数据,不得将同一检验数据、结果重复用于多次或不同的抽检监测任务,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监测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和接受被抽样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监测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抽检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六)强化督导考评
市局抽检科将按照省局、市食安办等抽检工作纳入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内容的要求,加强对各县(区)局、分局工作的督促指导,重点加强对配合抽样情况、核查处置、信息公布、数据报送等工作的督导,确保年度考评落到实处。同时市局适时加强对承担本部门食品抽检监测任务的检验机构组织开展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内容要包括任务完成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内部质量控制情况、结果报送情况、纪律执行情况等,确保抽检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五、其他事宜
市局食品抽检监测经费由市级财政部门提供专项资金保障。各县(区)局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食品抽检工作计划、进度等情况,争取地方政府对食品抽检专项经费支持,保障抽检工作的顺利实施,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热点舆情事件应对处置、案件查办等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应急、监管检验等工作。
附件:1.2021年普通食品监督抽检方案(生产环节及小作坊)
2.2021年普通食品监督抽检方案(流通环节)
3.2021年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方案
4.2021年普通食品监督抽检方案(餐饮环节及其他)
5.2021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6.2021年省局食品抽检统计分析报告参考模板
7.食品检验结果明细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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