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商业秘密保护小课堂
发布时间:2025-06-30 17:58 信息来源: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这一定义包含了三个关键要素:
1.秘密性 :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并非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晓或容易获取。比如,企业自主研发且尚未公开的独特生产工艺,仅在企业内部特定人员知晓,便满足秘密性要求。
2.价值性:具有商业价值,意味着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例如某企业通过长期市场调研积累的客户名单,有助于精准营销,提升销售业绩,就体现了商业秘密的价值性。
3.保密性: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如制定保密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对涉密信息进行加密存储等,以此表明权利人对该信息的保密意愿和行为。
二、常见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不正当获取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例如,有竞争对手通过贿赂企业内部员工,获取企业关键技术图纸或客户资料。
2.非法使用获取的商业秘密
获取商业秘密后,进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比如,员工离职后,将原公司客户信息泄露给新入职企业,助其抢夺原公司业务。
3.违反保密义务使用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
虽通过正当途径获取商业秘密,但违反保密约定或要求,擅自披露、使用。如合作方在合作结束后,违反保密协议,继续使用合作期间知晓的企业商业秘密。
4.间接侵犯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比如,A公司教唆B公司员工泄露B公司商业秘密给A公司。
5.第三人恶意获取、使用或披露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他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仍获取、使用或披露。比如,C公司知晓D公司员工非法获取了E公司商业秘密,C公司仍从该员工处购买并使用这些商业秘密。
三、企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1.制度建设:制定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明确商业秘密范围、密级分类、保密措施、责任追究等内容,让员工清楚知晓哪些信息需保密及违规后果。
2.人员管理:①入职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针对关键岗位员工),明确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期限、范围等;②日常加强员工保密培训,提高员工保密意识,如开展商业秘密保护讲座、案例分析会等;③员工离职时,及时收回涉密资料,提醒保密义务,了解其离职去向,对重点涉密人员进行跟踪。
3.物理与技术防护:①对涉密场所设置门禁、监控,限制无关人员进入;对涉密文件资料分类管理,注明密级、保密期限,妥善存放与保管;②采用数据加密技术,对电子数据加密存储与传输;设置访问权限,限制员工对涉密信息系统、数据库的访问,定期更新系统密码与安全防护软件。
四、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一、某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介绍:某机床附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桑某曾在某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以下称权利人)任职,与权利人签订有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和电脑使用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认定,桑某在就职期间通过手机非法拍摄获取图纸。另发现该公司从权利人供应商处非法获取产品图纸,并且该公司自有网站部分内容亦完全抄袭权利人。上述内容均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及处罚:某机床附件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结合该公司已被法院判赔给权利人1000000元的情况和自由裁量意见,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陈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介绍:陈某某曾担任某汽车内部控制(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硬件工程师一职,在其离职交接工作期间通过权利人的办公电脑把为特定客户开发项目的已经实施保密措施的技术资料打包压缩并上传发送至其个人邮箱,再下载到其个人笔记本电脑。经权利人对当事人启动内部调查,陈某某承认其存在未经许可私自窃取上传属于权利人保密的技术资料等商业秘密行为,并主动删除。
法律依据及处罚:陈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陈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并结合自由裁量意见,对陈某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张某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介绍:张某系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的高级产品总监,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张某违反保密协议,在费某某、苏某某的要求与指导下,通过权利人钉钉项目群获取权利人可调弯导管相关技术文件后发送至微信聊天群。经委托鉴定,权利人的技术文件不为公众所知悉,属于商业秘密。截至案发,未发现张某、费某某、苏某某等三人使用权利人技术信息获利,故认定无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及处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费某某、苏某某教唆他人披露并获取商业秘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张某等三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结合自由裁量意见,对张某、费某某、苏某某分别作出罚款100000元、100000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商业秘密保护是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关键。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企业和个人,重视商业秘密保护,积极采取措施防范侵权风险,若发现侵权行为,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我们共同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的良好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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