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单用途预付卡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8-05 08:48 信息来源: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单用途预付卡消费管理,完善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备案管理机制,开展预收资金在线监管和经营者风险警示,规范预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参照《单用途商业预付消费卡管理办法》、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单用途预付卡消费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定义】本指导意见所指经营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以预收资金方式向消费者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预收资金是指经营者通过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
本指导意见所称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包含实体卡和虚拟卡。
第四条【原则】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坚持规范发展、行业监管、社会共治、防范风险的原则。其他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等部门对各自行业领域内预收费监管有其他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行业监管职责】商务、文旅、体育、教育、科技、人社、民政、卫生健康、交通运输、通信管理、农业农村、海洋渔业、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领域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本行业区域内单用途预付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商务部门负责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领域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旅部门负责文化娱乐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以及文化艺术培训行业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体育部门负责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健康服务以及体育类培训行业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及学科类培训行业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科技部门负责科技类培训行业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社部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领域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婚姻介绍服务、养老服务等服务领域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服务(含医疗美容服务)、护理服务等卫生健康领域以及学前教育培训行业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通信行业领域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种植业、畜牧业、农垦、农业机械化、动植物防疫检疫、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及相关配套服务业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海洋渔业部门负责渔业、水产养殖业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涉林行业领域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协同职责】发展改革部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推进经营者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公示公开,有序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单用途预付消费卡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欺诈、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和价格违法等行为。
税务部门负责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依法查处经营者出具虚假发票、凭证和偷税漏税等行为。
公安部门依法打击涉及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金融欺诈、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预警提示和宣传工作。
第七条【金融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督导银行机构合规开立单用途预付消费卡预收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对提供预收资金存管业务及保险服务的银行、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打击以预付卡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第三章 发行备案
第八条【备案要求】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主动备案的,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未作要求的,鼓励经营者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以上备案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方便消费者查询。
第九条【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包括经营者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姓名、经营地址、以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方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章程、经营场所权属情况(自有或租赁)及使用期限、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发行与终止】鼓励和引导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与消费者主动签订《预付消费合同》,发卡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期限。经营者自行终止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业务,应当提前30日通过店堂告示、微信公众号、消费者个人微信等方式公告并将预收资金余额全额清退消费者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在线监管及预收资金监管
第十一条【在线监管方式】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在线监管,可通过二维码等形式对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预收资金监管】莆田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预收资金应通过在线监管手段实行全额动态监管。
经营者应当在具备在线监管条件的银行开立预收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签订《预收资金监管协议》。消费者预付资金实时进入经营者预收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根据消费情况实时释放至经营者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预收资金盘活】经营者可通过在线提供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的方式提前支取预收资金。
第十四条【预收资金退付】经营者因合同违约、经营中断或不能继续营业的,银行可根据《预收资金监管协议》和《预付消费合同》,将预收资金余额退回消费者;担保预收资金余额,由担保(保险)机构根据《履约担保合同》先行退回消费者。
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十五条【消费者义务】消费者办理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前应通过门户网站查看商家备案信息,引导消费者主动签订《预付消费合同》并认真查看合同条款,做到知情消费、理性消费,注意防范风险和保护自身权益。
第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保护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广泛宣传《单用途商业预付消费卡管理办法》及本指导意见,引导消费者理性、健康消费;
(二)及时发布违法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相关报道,提醒消费者;
(三)及时解答消费者关于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方面的政策法规、监管措施等咨询;
(四)及时处理消费者关于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方面的消费投诉和举报;
(五)开展其他有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职责划分】市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对区域范围内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开展监管工作,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经营者信息对接、发行备案、兑付赔付、风险预警警示和投诉举报的管理。
第十八条【现场检查】县(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的现场督查,督促未备案的经营者及时备案。
第十九条【跨部门综合监管】对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多的行业或区域,由行业主管部门发起,可提请市场监管、公安、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跨部门综合监管或联合执法,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二十条【信息公示】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监管实行行政执法与信用治理联动,行政处罚信息依法公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行业划分】行业划分参照国家标准GB/T4754-202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第二十三条【解释权】本指导意见由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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