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案例(三)——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发布时间:2021-12-03 17:39 点击数: 字号: T | T
本期公平竞争审查案例解析,内容为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三: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具体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
(3)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主要指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根据经营者规模、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地区等因素,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相关案例解析
案例1:【xx市经信局文件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补并对不同地区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
案情概况:xx市公竞办在对市经信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督查时发现,某市经信局起草的、由该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印发扶持数字经济发展的九条政策的通知》(*政发〔2019〕37号),规定“对由数字经济企业组建或牵头组建的在本市注册、独立核算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200万元奖励。探索数据开放机制,依法合规推动经脱敏后的政务数据、公共数据等资源向在某市注册并正常运营的数字经济企业开放”。
相关规定:该文件在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数字经济企业组建的在该市注册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财政奖励,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中第一款第1项“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的规定;同时,数据资源只向在该市注册的数字经济企业开放,而不向市外注册的数字经济企业开放,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中第一款第2项“对不同地区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的规定。
调查处理:经调查,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主动停止实施有关政策行为,依法废止原文件。
案例2:【xx市某县文旅局文件对不同地区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并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案情概况:xx市公竞办在对某县文旅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督查时发现,某县文旅局起草的、由该县政府出台的《关于印发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规定“对投资额超过1亿元以上的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在本县注册的影视公司创作的电视连续剧在中央台黄金时段、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出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在该县注册的影视公司和文化企业原创动画片、电视连续剧在省、市台播出的,每集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本政策适用于在本登记注册、并在本县纳税、从事的行业属于......文化企业和企业文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
相关规定:该文件将政策扶持对象限制为当地注册的影视文化企事业单位,排除了在该县开展依法经营并为当地作出贡献的县外影视文化企业,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中第一款第2项“对不同地区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的规定;同时,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给予奖补扶持,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中第一款“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的规定。
调查处理:经调查,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主动停止实施有关政策行为,依法废止原文件。
扩展阅读: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
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征求过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问题征求意见。对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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