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年01月05日)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受理机构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4-2733366(仅供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咨询)

  传真号码:0594-2691604

  电子邮箱:ptgsbgs@163.com (仅供依申请公开答复使用) 

  通讯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办濠浦社区三亭路193号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3511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6月1日-9月30日夏令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目录请点此(链接)。

  (三)编排体系

  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文号、发布机构、标题、生成日期、有效性。 

索引号 

文号 

发布机构 

标题 

生成日期 

有效性 

           

  说明: 

  1.索引号:每条政府信息对应一个索引号。索引号由单位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单位的名称。 

  4.标题:政府信息的标题。 

  5.生成日期:政府信息形成的时间。 

  6.有效性:政府信息现行有效性。 

  (四)公开渠道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cjgj.putian.gov.cn)、微信公众号(莆田市场监管)上查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到本局办公室进行查阅。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办濠浦社区三亭路193号

  联系电话:0594-2733366

  3.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在莆田市档案馆、莆田市图书馆提供查阅,为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莆田市档案馆

  地址: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建设西路839号

  联系电话:0594-2630522

  莆田市图书馆

  地址:莆田市荔城区玉壶路1969号

  联系电话:0594-8980684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4-2733366

  传真号码:0594-2691604

  电子邮箱:ptgsbgs@163.com (仅供答复使用) 

  通讯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办濠浦社区三亭路193号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3511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6月1日-9月30日夏令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渠道

  申请人可以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邮寄提交

  申请人可下载《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下载链接),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在线提交

  申请人可登陆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点此提交),受理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的手机号码发送确认短信,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办理的情况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对于其他情形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3.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