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PT00207-1200-2025-00019 | 文号 | 莆市监特安〔2025〕105号 |
发布机构 |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5-06-13 |
标题 |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全链条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PT00207-1200-2025-00019 | ||
文号 | 莆市监特安〔2025〕105号 | ||
发布机构 |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生成日期 | 2025-06-13 | ||
标题 |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全链条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市局相关科室,执法支队,省特检院莆田分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全链条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闽市监办〔2025〕4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百日行动”的基础上,开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全链条安全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链条安全治理行动,进一步落实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强化监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全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治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单位。重点排查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以及用于租赁的叉车。治理范围为《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14号)中规定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即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三、工作重点
(一)使用单位管理
1.制度与档案。是否制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档案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2.设备状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否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并将使用标志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悬挂车牌;是否开展定期(首次)检验并在检验有效期内;是否按规定定期自行检查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照明系统(如果有)、仪表或指示器是否清晰醒目、灵敏有效;主要受力结构件应当无明显变形、裂纹、锈蚀,螺栓等连接件不应当缺少或松动;行车、驻车制动系统是否有效;喇叭、后视镜(如果有)是否完好;是否配备安全带;紧急断电开关是否有效(仅电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3.人员资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N1);是否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是否掌握并按操作规程作业。
4.完善安全设施措施。对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使用单位要按照场车规程要求完善行驶线路的安全设施、措施。重点是在临崖、临沟、临水路段设置防护能力与车辆相匹配的路侧护栏,在陡坡、急弯、交岔口等点位严格采取限速措施,并将乘车须知、安全标志等置于醒目处,同时做好乘客安全宣讲和乘用安全检查,防止群体性伤亡事故。观光列车使用单位还要落实跟车安全员配备要求。
5.做好作业区域划分。使用单位要做好场车作业区域和一般区域的划分,规范场车活动范围,并对可能进入作业区域的单位员工和车辆进行有效安全管理。对情况复杂、人员流动性较大的作业环境,要在作业区域入口及周边采取预防性隔离或者管控措施,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误入。
(二)生产与经营环节
1.生产环节。生产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生产,是否存在未取得许可擅自生产、超许可范围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产品是否附有合格证明和相关技术资料,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况。
2.经营环节。经营单位是否销售未经许可生产、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四、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5年8月31日前)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本单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于2025年8月31日前完成自查自纠。
(二)监督检查阶段(2025年9月1日-2026年12月14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领域设备进行重点排查,做到检查全覆盖、无死角。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分局)负责建立相关台账,汇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调查摸底工作。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6年12月15日-12月26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全链条安全治理行动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全链条安全治理行动,有力有序推进治理行动。要切实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五个全覆盖”(安全责任分解全覆盖、点上工作落实全覆盖、能力提升全覆盖、检查督查全覆盖、整改查处全覆盖)的要求,加强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用好“三书一函”,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二)加强工作协同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分局)要加强与住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打击“三无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无牌照、无检验、作业人员无证),形成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严格落实“四个清单”管理,确保做到真检查、真整改、真见效,市局将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同时,督促落实园区管理责任,要将场车使用作为安全管理重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租赁合同等,对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场车情况进行监督。要当好“守门人”,规范场车进出园区的核查,防止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场车进入园区作业。要记好“园区账”,统一建立园内在用场车台账,对流动作业的场车,及时做好流入、流出登记。要管好“园内车”,结合园区安全检查开展场车使用安全日常巡查,对无证作业、违章作业等行为予以制止,并将违法违规线索报告园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省特检院莆田分院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依法依规开展检验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考试大纲》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场车作业人员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严肃考试纪律,把好场车作业人员考试发证关。
(三)加强宣传教育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使用宣传活动,督促使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遵章守纪、按规操作的安全意识。行动期间,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分局)要配合安办对本辖区内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集中的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开展一次警示教育活动,并集中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行为。有针对性地选择使用叉车数量较多的企业,鼓励加装场车最高车速限制、司机身份识别、视野盲区监控报警、安全带管理、警示安全灯光、车辆定位等装置,建立完善管理系统,以智慧监管赋能安全作业。
(四)及时报送信息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分局)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加强信息报送。分别于2025年6月26日、每季度末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至市局特安科,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5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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