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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试点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27 11:47 信息来源: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一、制定背景及工作目标是什么?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制度,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同意开展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试点的批复》,制定本方案。为因经营困难而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提供歇业制度,缓解市场主体经营压力,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增强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打造更加便捷的营商环境。

  二、哪些市场主体可以进行歇业备案?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歇业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2.歇业备案承诺书。

  申请歇业的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需在《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中明确“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市场主体承诺确认的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实际地址,且该地址需使用莆田市辖区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地址表述,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电话。

  四、去哪里歇业备案?

  歇业备案要到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办理。歇业备案后,登记机关将已办理歇业备案的市场主体调整为“歇业”状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五、歇业期限多长?

  由市场主体自行确定,歇业累计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六、备案信息发生变动,需要重新备案么?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重新办理歇业备案,提交新的《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市场主体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并提交新的《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及《歇业备案承诺书》。

  七、歇业备案后市场主体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1.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并依法履行其他应当公示的义务。

  2.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3.歇业期间不影响市场主体资格,不影响市场主体主张债权及履行债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判决、仲裁文书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八、恢复营业,需要办理取消歇业备案登记么?

  恢复营业后,市场主体不需要到登记机关办理取消歇业备案登记,但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

  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同时以下情况视为恢复营业:

  1.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

  2.市场主体歇业期间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联络员备案除外),视为恢复经营,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终止歇业。

  九、歇业备案后,管辖机关是否发生变化?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原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同时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以下行为不视为违法行为:

  1.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2.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另外,如果市场主体未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备案的,或者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卓荔娟

  联系电话:0594-2693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