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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26 17:15 点击数: 字号: T | T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2017年8月2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莆田市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并以市工商局的名义印发,有效期两年。该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放宽了住所登记条件限制,简化了住所登记手续,实行“一址多照”和住所托管服务,有效促进了我市“互联网+”经济发展。两年来,全市共办理集群企业注册登记2357家。至今年9月,该暂行办法失效

为持续发挥集群注册登记政策效应,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服务我市平台经济和“互联网+”经济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两年来我市集群注册登记实践经验,市市场监管局着手代拟《莆田市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文件征求了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以及平台办、平台企业修改意见,通过了合法性审核,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以市市场监管局名义印发。

二、与原先的暂行办法相比,现在的管理办法做了哪些修改?

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莆田市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了修改,修改后内容条款共有24条。

1.创新服务平台经济举措。一是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可以授权或指定平台公司或第三方公司为运营公司,专门为入驻平台的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物业管理、商务服务等配套服务。二是允许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类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使用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三是支持登记机关学习借鉴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优化登记手续,运用互联网技术,进一步推进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

2.放宽集群注册适用范围。原暂行办法只适用文化创意等八个行业。修改后,除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涉及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行业等三类市场主体外,无需特定经营场所即可开展经营的市场主体,都可以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3.优化集群注册登记手续。一是降低运营公司设立门槛,保留运营公司由园区管委会授权的同时,不再要求运营公司必须是承担园区开发建设或运营管理的市场主体,不再对运营公司设立实缴资本、从业人员等登记条件。二是允许园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授权或指定多家运营公司开展住所托管服务,原暂行办法规定只能授权一家。三是不再要求集群企业将托管合同向登记机关备案。

4.追认集群注册登记效力。集群企业住所由运营公司提供并托管,因此需明确市场监管部门通过邮递等方式,按集群登记的住所,递送给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等,自运营公司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同时要求运营公司代理签收后,应立即通知集群企业。

三、平台企业如何进行集群注册?

平台企业需要开展集群注册,首先,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授权或指定平台企业或第三方公司为运营公司,专门为入驻平台的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物业管理、商务服务等配套服务。其次,运营公司与集群企业订立住所托管合同,运营公司为集群企业出具住所托管证明文件。第三,集群企业凭住所托管证明向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四、现在的管理办法规定哪些市场主体或行业不适用集群注册?哪些适用集群注册?

现在的管理办法明确以下市场主体或行业不适用集群注册:1.股份有限公司;2.《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内的外商投资企业;3.经营范围涉及国务院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注册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行业;4.从事生产加工、娱乐服务、网吧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

除此以外,无需特定经营场所即可开展经营的市场主体,都可以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