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9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8-08 17:23 点击数: 字号: T | T
张庆荣代表:
《关于建立我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建议》(第1199号)由我单位会同莆田市公安局、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莆田海关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作为我国最高层级保护的驰名商标,只能在个案当中按需认定,且不能出现在任何广告宣传当中,通过认定驰名商标来彰显品牌价值有困难。根据近年来我市的品牌商标发展迅速,尤其是黄金珠宝、鞋服品类,已形成一批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的情况,建议参照广东、江苏、湖南等地做法建立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库,对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提供重点关注、重点扶持。建议充分体现了您对我市打造、保护商标品牌,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心和关注。
商标是重要的知识产权,无论是普通商标、知名商标还是驰名商标,法律都对其进行保护,我市各级市场监管及公检法等相关行政及司法机关也都立足各自职能,持续加大对商标侵权等各类商标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良性竞争和公平秩序。
市场监管部门以深化鞋业市场专项整治为重点,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上半年查处商标侵权案件131件,其中鞋类商标侵权案件106件;根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规定,在企业登记系统“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中,将驰名商标列入禁限用词库,并设置提醒功能,企业不得使用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公安机关依托经侦联络站和检警联动示范岗,直接对接省、市重点企业,听取企业在经营中遇到的涉及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和实际困难,为企业防范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提供服务参谋;依法严打知识产权犯罪,今年以来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立案53起,破案5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00余人。审判机关加强商标司法保护力度,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结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1951件,审结涉商标刑事案件77件;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中,结合商标使用时间、商标宣传推广范围、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等因素,对商标知名度进行认定,不断加大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的保护力度。莆田海关在进出口货运、跨境电商等渠道开展针对性布控和查验,持续加强对侵权商品的打击,上半年查获7批次侵权货物,涉及9个品牌;建立知识产权企业联络员制度,广泛收集莆田进出口企业商标品牌保护需求、侵权信息线索以及对商标品牌保护措施的意见建议,加强对我市企业重点商标品牌保护。此外,各行政执法及司法机关还不断加强协作,形成部门合力,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保护水平。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勤联动执法协作机制,上半年双向移送案件线索40条。莆田中院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签订《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合作协议》,推广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完善商标协同保护机制。莆田海关与市市场监管局签署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备忘录,加强双方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市场监管、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还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进一步落实好行刑衔接工作,加大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打击力度。
在目前的商标保护体系与框架下,在各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商标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有效的救济与保障。您建议在此基础之上建立《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有助于进一步提升知名商标的市场影响力,有利于为知名商标提供更有利的保护,具有积极意义,而且江苏、浙江等地也作了相关的探索,但是目前该制度也存在一些不成熟之处,存在不同声音,不同看法,主要有:
1.行政保护方面。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原福建省工商局于2018年废止了《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及其监督规定》(闽工商标〔2007〕265号),不再开展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根据上级精神,我市同时停止了知名商标的评选工作。取消著知名商标的认定是顺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有利于转变商标监管工作思路,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发挥市场经济规律特别是竞争规律对品牌价值的认定和评判作用。《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制度虽然出发点是保护,但仍然涉及对商标知名度的评价和重点保护,是否符合减少对品牌建设的直接行政干预,着力构建统一的公平竞争营商环境的精神仍值得商榷。
2.司法保护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也对人大代表有关《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建议做出过答复,认为商标知名度是商标使用人通过对商标的使用及宣传,不断积累商誉后形成的一种正面效果,是相关公众对特定商标作出的一种积极反映。人民法院在商标行政或民事案件中,对商标知名度进行认定,应当建立在审查相关宣传、使用证据的基础之上,对于确实具有高知名度的商标,采取强保护态度,按照比例原则确保商标的保护力度与商标权人的投入、付出以及商标本身的知名度相匹配。对此,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已经充分体现。实践中,证明知名度方面的证据种类繁多,进入《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可以作为法院认定该商标具有相应知名度的参考依据,但是,对司法认定来说,更为关键的是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宣传、使用等直接证据材料。
3.标准统一方面。目前各地建立《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主管部门、程序和审查流程等各方面的工作规范存在差异,尚待明确和完善,对进入名录商标的审查标准不完全统一。此外,该制度的建立至少应在省一级层面统一开展,不宜各地市自行探索和组织开展,以避免造成行政资源浪费、重复建设及标准不一等问题。
感谢您对我市商标工作的关心,下一步我们将在进一步尽责履职、强化协作、加强保护的基础上,积极与上级沟通,建议适时开展可行性调研,进一步完善商标保护制度,持续、创新、深入地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动我市品牌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领导署名:姚丽玉
联 系 人:关松豹
联系电话:0594-2694532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
荔城区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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