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7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4-03 15:58 点击数: 字号: T | T
张燕华代表:
《关于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认定可以作为股东身份来成立有限公司的建议》(第107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民法总则,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列为一类特别法人,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2022年,农业农村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农政改发〔2022〕1号)第“(二)切实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规定,有需求且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投资入股等方式设立公司法人,开展经营活动,探索建立集体资产管理与经营有效分离机制。
因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作为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申请公司登记。
领导署名:张明池
联 系 人:刘 捷
联系电话:136 6691 2989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仙游县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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