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5-10-23 11:43 信息来源: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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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理决定文书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违法个人)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侵权事实 |
行政处理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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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闽莆知法裁字[2025]12号 |
“一种激光水平仪摆体”(专利号:ZL202420401176.7)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
迪码科技(福建)有限公司 |
91350322MA8TR9ME44 |
张之明 |
经过比对,涉案侵权产品上述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构成等同,因此根据“全面覆盖”原则,该涉嫌侵权产品完全落入请求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综上所述,本局认为,该涉嫌侵权产品构成侵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 |
行政处理种类: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二款 |
认定被请求人迪码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侵权行为成立,责令其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请求人“一种激光水平仪摆体”(专利号:ZL202420401176.7)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并且不得销售、许诺销售库存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
作出处罚机关: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日期: 2025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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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闽莆知法裁字[2025]14号 |
“一种激光水平仪摆体”(专利号:ZL202420401176.7)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
莆田市迪奥实业有限公司 |
91350303696647768T |
张波 |
本案中,被请求人莆田市迪奥实业有限公司为迪码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另案受理)房东,其未有实际制造、销售涉嫌侵权产品行为。故应认定其侵权行为不成立。 |
行政处理种类: 驳回请求人的全部处理请求。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一条 |
认定被请求人莆田市迪奥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行为不成立,驳回请求人的全部处理请求。 |
作出处罚机关: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日期: 2025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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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304020092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