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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莆田市荔城区林金元大药房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11-28 17:20 信息来源: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莆田市荔城区林金元大药房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超范围经营药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超范围经营药品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257元,并处1500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共计158257元,上缴国库。

  因本局采用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市监处罚〔2021〕09202001号)。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如数缴纳罚款:1.通过缴款通知书中指定的银行柜台、手银、网银等办理;2.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扫一扫“福建省非税收入收缴‘云缴费'二维码”进行缴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以上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濠浦社区三亭街193号 邮编:351100 联系电话:0594-2610512 联系人:蔡建华、陈丽英

  附件:《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市监处罚〔2021〕09202001号)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