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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4-10-25 14:52 信息来源: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序号

行政处理决定文书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违法个人)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侵权事实

行政处理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闽莆知法裁字[2024]12号

“提篮式茶柜”(专利号:ZL201830761957.7)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林立玲  

350322********2515

 

经查,被请求人林立玲许诺销售、销售的被控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产品在整体造型上并无实质性差异,二者仅在围栏雕花、抽屉把手、支撑杆底部以及柜体上表面图案这些细节处存在细微差异,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被诉侵权设计与申请日前公布的一款产品设计要点相似,故认定被请求人现有设计抗辩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认定被请求人林立玲侵权行为不成立。

作出处罚机关: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日期:

2024年8月8日

 

2

闽莆知法裁字[2024]21号

“钟(GH0712L)”(专利号:ZL201930266187.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莆田市鹏翔国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91350303MAD1NRN23L

罗鹏

被请求人莆田市鹏翔国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请求人施自响许可的情况下,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许诺销售、销售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已构成侵权。

行政处理种类: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认定被请求人莆田市鹏翔国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行为成立,责令其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钟(GH0712L)”(专利号:ZL201930266187.3)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并删除1688网站上开设的名为“莆田市鹏翔国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店关于该款电子钟的销售链接。

作出处罚机关: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日期: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