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莆仙戏保护传承条例

发布时间:2023-10-06 09:27 信息来源: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点击数: 字号: T | T

  (2023年4月27日莆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八届〕第七号

  《莆田市莆仙戏保护传承条例》已于2023年4月27日经莆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于2023年7月26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8月1日

  第一条 为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莆仙戏的保护传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莆仙戏的保护、传承与发展,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下列与莆仙戏相关的具有历史、文学、艺术价值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实物和场所,受本条例保护:

  (一)方言、唱腔、道白、音乐、传统表演艺术、舞台美术等;

  (二)代表性剧目、剧本、曲谱等;

  (三)乐器、服装、道具、脸谱、化妆原料等制作技艺;

  (四)文献档案、口述历史、影音资料、器具实物等;

  (五)建(构)筑物、遗迹、场所等;

  (六)演出规俗、观戏风俗等传统民俗;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莆仙戏保护传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保护传承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莆仙戏保护传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莆仙戏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莆仙戏资源普查,建立莆仙戏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采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多种形式,开展莆仙戏档案资料、口述历史、珍贵实物以及相关技艺的收集归档、抢救和保护,整理、复排和演出具有代表性和即将失传的传统优秀莆仙戏剧目。

  博物馆、档案馆以及专门从事莆仙戏保护工作的单位应当依法对莆仙戏档案资料、珍贵实物等进行征集、收购,做好数字化保护。

  第七条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认定莆仙戏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代表性项目,开展技艺传授、艺术创作、戏剧表演、学术研究等活动。

  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制定实施项目保护传承计划,全面收集项目的资料、实物,保护有关建(构)筑物、场所,挖掘整理莆仙戏经典剧目,推荐和培养代表性传承人。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依法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保护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参与莆仙戏宣传、表演、交流、创作等活动。

  鼓励莆仙戏代表性传承人、艺术名家设立莆仙戏传习所、工作室等,开展带徒授艺等传习活动。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莆仙戏的艺术院校建设,在教师配置、人才引进、学费减免等方面予以支持。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设莆仙戏编剧、导演、音乐、表演、舞台美术等相关专业和培养方向,聘请莆仙戏代表性传承人、艺术名家担任专业导师,提升办学层次,形成艺术人才培养学历教育体系。

  鼓励莆仙戏演出院团与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联合办学,培养莆仙戏专业人才。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有院团、项目保护单位建设,制定符合莆仙戏行业特点的人才招聘方案,通过专家评估、专业技能考核等方式引进专业人才,对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可以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方式。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莆仙戏艺术从业人员职称评聘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政策倾斜,对获得重要奖项或者长期服务基层的优秀人才,优先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平有序的民间职业剧团激励机制,支持有条件的民间职业剧团建设院团基地和自有剧场;支持民间职业剧团从业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并定期组织、推荐从业人员参加专业深造、进修或者培训;支持高层次人才参加国有院团、艺术院校公开招聘和引进。

  民间职业剧团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鼓励民间职业剧团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莆仙大剧院等场所建设,妥善保护利用莆仙戏的古戏台、古遗迹,统筹利用传统风貌建筑、历史建筑、工业遗址等设立莆仙戏传习、排练、演出场所,合理布局莆仙戏演出空间。

  鼓励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档案馆等文化事业机构设立展室,用于莆仙戏的展示、传承、收藏和研究。

  鼓励群众艺术馆、青少年宫、老年人活动中心、村居(社区)活动中心等设立莆仙戏主题活动室,用于莆仙戏表演、交流和研讨活动。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莆仙戏保护传承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莆仙戏保护传承专项资金,用于莆仙戏项目的抢救、保护、宣传、交流、会演,代表性传承人和老艺人补助,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以及其他符合资助条件的莆仙戏保护传承支出。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莆仙戏艺术创作,鼓励新编原创和整理改编优秀剧本,支持各类演出院团、从业人员参加各级专业赛事,对项目获奖者和获奖剧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扶持和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资、依法设立公益基金、开展戏剧创作和理论研究、开发具有莆仙戏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等方式,参与莆仙戏保护传承工作,推动莆仙戏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捐赠用于莆仙戏公益事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支持市戏剧家协会定期举办莆仙戏戏剧会演,并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保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莆仙戏代表性剧目、文明小戏等的宣传,传播莆仙戏艺术。

  鼓励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商业营业场所、公园、广场、绿地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对宣传展示莆仙戏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莆仙戏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莆仙戏演出院团开展公益性活动,推动莆仙戏进校园、进农村。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鼓励干部、职工观看莆仙戏。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节庆、民俗、文旅推介、公共服务等活动,组织在商贸中心、集市、旅游景点、特色街区、特色村落等展演莆仙戏艺术。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莆仙戏对外合作和交流,支持莆仙戏演出院团、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国内外巡演、展演。

  第十七条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市场巡查责任制度,组织开展莆仙戏演出市场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擅自使用其他莆仙戏演出院团名称或者与其近似名称的行为和各类违法违规演出活动,规范市场秩序。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建立莆仙戏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督促会员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莆仙戏相关资料、实物、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条 擅自使用其他莆仙戏演出院团名称或者与其近似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莆仙戏保护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收集、整理或者妥善保存莆仙戏相关档案资料、口述历史、珍贵实物,致使莆仙戏资源受到破坏、损毁、流失,或者导致现存的莆仙戏代表性剧目以及相关技艺失传的;

  (二)在莆仙戏项目及其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评审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对扰乱莆仙戏演出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不予监管、制止、处罚的;

  (四)挤占、截留、挪用莆仙戏保护传承经费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关于县(区)人民政府的规定,适用于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莆仙十音八乐等与莆仙戏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可以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