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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纠纷引争议 市管调解终退款

发布时间:2023-12-11 17:52 信息来源: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投诉内容】来电反映2023年4月26日通过同城旅行向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湄洲镇朝宫街303号“莆田市湄洲岛听海客栈”订购一间两晚的民宿,价格936元,商家主页面未备注不能退款,也未备注退款要付违约金,现申请退款,被告知要支付违约金200元,消费者觉得不合理,希望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调解。

  【调解过程】接到投诉后,我局立即联系双方核实情况。经与商家协商,消费者提前数日退费,未造成实际损失,建议全额退款,商家表示同意。4月28日,商家已将房费全额退还,消费者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从这条规定来看,经营者与消费者在交易时应当遵循公平交易的原则。以上案例中投诉人实际未住宿消费,投诉人虽提前向平台和商家提出退款,但投诉人在预订时没有与平台约定是否可退款的问题,因此,双方产生争议。如果双方事先有约定,按约定条款执行;如果双方事先没有任何约定,双方应当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