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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就餐被烫伤 投诉维权获赔偿

发布时间:2022-12-06 17:07 信息来源:市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6日,消费者王先生带着岳父岳母等众家人一起前往涵江区某海鲜楼就餐。本来是一次温馨愉快的家宴,不料却发生了意外。饭店服务人员在上菜时,由于操作不当,不小心将一盆鱼汤打翻,滚烫的汤汁刚好浇到王先生岳父、岳母身上。两位老人被烫地当场惨叫起来,身上尤其是手臂部分红肿严重。事情发生后,饭店立即派人陪同王先生送两位老人前往医院就医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用。由于烫伤部位脱皮、起水泡等反应比较严重,两位老人生活起居需他人协助,同时也无法继续工作。两位老人要求商家继续支付后续医疗费,并赔偿其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商家虽同意赔偿,但提出希望消费者先自行垫付相关费用,后续再配合其走保险程序,等保险费用下来后再支付给消费者。双方协商不成,王先生受岳父岳母委托向涵江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希望其帮助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涵西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经过调查了解,确认消费者所诉情况属实,当即组织双方到涵西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进行面对面调解。由于两位老人烫伤未愈,便由其女婿王先生代表参加调解。涵西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指出:饭店服务员上菜不规范,注意力不集中,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没有对消费者起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导致王先生岳父、岳母在用餐期间发生意外被烫伤,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商家在事发后积极陪同消费者治疗,在一定程度上对其过错已有所认识。但要求消费者先自行垫付相关费用,待其保险下来后再向消费者支付的做法对消费者而言不合理、不公平。最终,经调解,商家意识到错误,并在前期已支付相关治疗费用的前提下,赔偿两位老人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10000元。

  【案例分析】

  《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饭店作为经营者没有及时发现在经营服务上存在的安全隐患,致使消费者在用餐过程中被烫伤。按照《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消费者提出要求商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诉求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