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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普法 |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将受严惩!

发布时间:2021-09-18 11:02 点击数: 字号: T | T

  疫情期间,一些不法商家借机哄抬物价,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了抗疫防疫大局。就其性质而言,哄抬物价行为涉嫌违反国家相关行政法规以及刑事法律规定,构成行政违法甚至刑事犯罪,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再次提醒:疫情期间,防疫物资、重要民生商品等领域经营者要严格守法、诚信经营、加强价格自律、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勿以身试法。呼吁经营者和广大群众勿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造成恐慌和扰乱市场秩序。同时,根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投诉人进行价格投诉时应明确被举报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等,以便于执法部门进一步查证。

  以下为部分违法典型案例,希望经营者和广大群众,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案例1:福建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变相哄抬防疫用品价格强制搭售案(来源:《湄洲日报》)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据12315举报线索依法对福建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口罩时存在强制搭售“板蓝根”或“莲花清瘟胶囊”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涉嫌变相哄抬防疫用品价格,遂予以立案调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2日10时从福建某医药有限公司购入“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科力迪)”于店内进行销售,在销售口罩时强制搭售“板蓝根”或“连花清瘟胶囊”产品。至案发时,当事人强制搭售商品的违法所得共计451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万元。

  案例评析

  面对疫情,一些不法商人却通过各种不法手段大赚黑心钱,其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也制约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开展。本案的查处,及时给意图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分子敲响警钟,体现了该局坚决打击制止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滋生蔓延和保障民生的决心,有力地维护了防控疫情期间良好的市场秩序。

  刑事责任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2: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及谢某某非法经营案——疫情期间哄抬口罩价格牟取暴利(来源:《人民法院报》)

  简要案情

  被告人谢某某系被告单位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2020年1月初,该公司以每盒5.125元的价格购入一批一次性使用无纺布口罩(规格:50只/盒),在公司网络店铺以每盒7元的价格销售。1月23日至29日间,谢某某将上述口罩的销售价格,陆续涨至每盒21元至每盒198元不等,累计销售1900余盒,销售金额17万余元,违法所得16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和被告人谢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口罩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从严惩处。被告单位、谢某某具有坦白、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据此,于2020年3月23日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裁判要旨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价格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还制造或加剧了恐慌性需求,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此类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虽然超出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但幅度不大,违法所得不多,对疫情防控没有重大影响,不应当纳入刑事处罚范围,可以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具体到本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口罩紧俏的“商机”,坐地起价,最高涨价幅度达28倍,违法所得数额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在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正常的利润后,大幅提高产品价格对外销售的,应当认定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在“大幅提高”的判断上,应当根据各地依法发布的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涉案物品的价格敏感程度、对疫情防控或基本民生秩序的影响等,综合考虑常情常理作出认定。

  对于以囤积居奇、转手倒卖等方式,层层加码,哄抬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应当根据囤积、倒卖的数量、次数、加价比例和获利情况等,综合认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