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市局有关科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5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20]26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莆政办网传〔2020〕4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全市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现就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务公开标准
我市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统一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的《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详见附件1)执行,市局不再另行制定。
总局政务公开标准适用于本市县、区及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公开主体为县、区及以下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二、公开事项与标准目录
总局《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详见附件1)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基层政务公开4个方面19类公开事项,提供了开展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基础性标准框架。基层各市场监管部门可在此基础上,结合本级机关权责清单和本地区市场监管事权划分等工作实际进行增减、调整,编制完成本级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关于各公开主体的职责划分,应依照本地区、本单位有关市场监管事权划分的规定确定。
三、 政务公开相关要求
(一)行政审批项目
1.要进一步完善食品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等行政许可服务指南(包含审批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等内容)并及时公布于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
2.食品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等行政许可基本信息生成后,通过“莆田市食品药品‘证照合一’公示平台”自动对外公开。
3.各基层所服务窗口需公布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二)行政处罚项目
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依法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示工作。拥有行政处罚事权的单位要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及时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监督检查方面
1.开展食品药品领域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涉企(含个体工商户等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信息要及时将抽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开,非市场主体类的抽查情况通过政务网站进行公开。
2.开展食品药品领域的各类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工作,涉企(含个体工商户等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信息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开,非市场主体类的监督检查情况可通过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媒介依法公开。
3.由县区局组织开展的安全抽检,抽检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开。
(四)公共服务方面
1.通过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媒介及时发布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信息,同时结合日常工作面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消费者进行现场宣传。
2.通过社区(村)公示栏、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媒介公开3.15消费者权益日、食品安全宣传周、药品安全宣传月等活动开展情况,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宣传。
四、公开工作流程规范
基层政务公开主体要按照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工作要求,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构建公开事项制作、审查、发布、解读、回应各环节有序衔接的工作格局。要根据具体事项的社会关注度和关注群体,选择具有针对性的公开渠道,丰富拓展公开形式和载体。对于监督检查结果等较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公开内容,可以增加必要的解释说明,对于复杂的公开事项可以编制内部工作流程图。
五、组织保障
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主动承担指导和编制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公开事项标准目录任务,确保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有主要领导部署,有分管领导组织,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有制度保障,有监督考核,不断提升政务公开整体工作质量。市局相关业务科室、直属单位要加强与基层部门的沟通协调,指导基层做好食品药品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编制和调整完善工作。
附件:1.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2.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3.莆田市政务公开联席办关于做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补充通知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