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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PT00207-0200-2024-00042 文号 莆市监规〔2024〕2号
发布机构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4-08-21
标题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清单(2024年)》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PT00207-0200-2024-00042
文号 莆市监规〔2024〕2号
发布机构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4-08-21
标题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清单(2024年)》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清单(2024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09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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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一步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制订了《莆田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清单(2024年)》,以下简称《清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清单》要求,及时依照《清单》规定,予以不予处罚、减轻处罚。适用《清单》时,对应的违法行为需同时满足列明的适用条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经核查,有充分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本着行政效率的原则,可不予立案,但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建立台账或者录入有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同时依法做好材料归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三、在适用《清单》同时,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告知承诺等措施,着力督促经营主体加强自律意识,教育引导经营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的,要注重引导进行合规整改,督促其建立有效的违法预防体系,推动市场主体合规守法经营。

  四、对行政相对人行为未列入《清单》,或不符合《清单》适用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综合裁量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裁量阶次的决定。

  五、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清单》,结合实际编制本地适用的清单。

  六、本《清单》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清单》实施之前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清单》规定。

  七、本清单由市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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