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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发展促进两岸融合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29 16:39 信息来源: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全面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若干措施》、国家药监局《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推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莆台融合发展工作要求,结合莆田实际,进一步探索将更多市场监管领域的资源力量有效服务莆台融合发展,促进台商投资更加顺畅。

  二、主要内容

  1.放宽台企市场准入门槛。台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中不含“投资”字样的,且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不受冠市名注册资本须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限制。

  2.简化台商投资主体证明手续。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3.拓宽台企登记受理渠道。台湾地区投资者办理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等登记事项,可在全市范围内就近选择企业登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4.降低台资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条件。对台湾地区投资者在我市从事食品销售或餐饮服务的大型连锁经营企业,其新设连锁门店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只要拥有5个及以上使用统一商号的连锁门店即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且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5.推动两岸医疗健康产业合作发展。协调省药监局将我市台资(含经认定视同台资,下同)医疗器械注册人提交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纳入快速审批通道;对在研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提前介入、研审联动”等审评前置服务,加快推进产品注册上市。协调省药监局对我市台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研在审药品制剂和原料药品种给予“一企一策、全程指导”等靠前服务,第一时间安排药品生产许可现场检查和药品GMP符合性检查。

  6.鼓励支持两岸标准共通。依托“标准资源远程投放系统”和“福建省标准信息服务平台”,针对两岸标准差异,提供两岸标准查询和标准对比服务,为台资企业开展标准化辅导,鼓励支持两岸产学研企共同参与各级标准的研制及标准化活动,保障台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修订、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加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取得相关标准工作成果的单位按规定给予标准化专项资金补助。

  三、关键词诠释

  告知承诺是指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审批。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要诚信守诺,未达到审批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卓荔娟,电话:0594-2693036。

  五、深度解读、延伸解读

  1.降低台资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条件是指在《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莆田市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莆市监注〔2020〕174号)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台资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门槛,原先从事食品销售或餐饮服务的大型连锁经营企业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须为在莆田的总部经济企业或莆田市范围内跨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经营,并拥有10个及以上使用统一商号的连锁门店。此次改革后,该条件降低为只要拥有5个及以上使用统一商号的连锁门店即可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

  2.此次措施出台前,台资企业登记只能在市局、仙游、涵江、秀屿注册登记窗口办理,改革后,可在全市范围内就近选择企业登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进一步拓宽了办理渠道,做到就近办、便捷办。

  3.此次措施出台前,企业名称冠市名,即企业名称以莆田市作为行政区划,注册资本须50万元人民币以上。改革后,台资企业不再受此限制,注册资本低于50万元人民币也可冠市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