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权力运行 > 政策规范

《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2年版)》(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2-05-20 10:12 点击数: 字号: T | T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闽市监规〔2022〕2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制定《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2年版)》(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清单》时,对应的违法行为需同时满足列明的适用条件。《清单》所称“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指初次被发现《清单》中所列单一序号内的违法行为。“初次”的认定方式:通过查询监管执法检查记录台账、执法办案计算机信息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行政处罚公示平台等方式,确定当事人此前未发生过清单所列单项违法行为的,即可认定为“初次”。

  当事人有《清单》所列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于行政强制事项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甚至加重处罚情节的,或者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一年内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清单》。

  二、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适用《清单》同时,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告知承诺等措施,着力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有关执法办案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时依法做好书式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执法时,应当适用本《清单》,对符合条件不予适用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清单》,结合实际编制本地适用的清单。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场监管总局、省政府、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清单》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省局制定的不予处罚清单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附件: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2年版)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