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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莆田市荔城区兰博月贸易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9-29 17:47 信息来源: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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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因本局采用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市监处罚〔2024〕04290006号)。

  请你公司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上述决定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如数缴纳罚款:1.通过缴款通知书中指定的银行柜台、手银、网银等办理;2.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扫一扫“福建省非税收入收缴‘云缴费'二维码”进行缴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以上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三亭街193号

  联系人:郑军、欧湖滨 联系电话:0594-2639138

  附件:《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市监处罚〔2024〕04290006号)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