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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09 17:23 信息来源:莆田市财政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减免投标保证金。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其他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充分考虑项目特点、供应商资信状况等情况,免收中小企业投标(响应)保证金或降低缴交比例(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1%)。

  (二)减免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单位综合考虑项目特点、供应商履约情况和信用情况等,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

  (三)规范保证金收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保证金应按规定及时退还,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退还保证金。

  (四)优化保证金缴纳方式。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推广以电子保函形式缴交保证金,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资金流压力。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保证金。

  二、全面实现无纸化

  (一)免费下载采购文件。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推行采购文件网上免费浏览下载服务,任何单位不得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

  (二)取消纸质投标文件。采购文件模板明确以供应商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为评审依据,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投标人在开标时提供纸质文件。确需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的,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可在采购文件中约定中标供应商在中标后提供1份纸质投标文件。

  (三)减少纸质证明材料。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全面启用远程开标。除需提供样品、现场演示等情形外,原则上所有政府采购项目都使用远程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须抵达开标现场,远程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网上开标、数据查询等操作,切实解决供应商异地来回奔波、交通受限等问题。不能远程开标的项目,采购单位需提供书面说明。

  三、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一)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二)持续清理政府采购壁垒。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限定供应商资格、设置需求指标等方式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供应商,排斥或变相排斥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新成立企业,特定区域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三)压实采购单位主体责任。采购单位应当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定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选择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联系方式:市财政局采购办 2675926

 

  莆田市财政局

  2023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