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投诉 信息公示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8-13 09:36 点击数: 字号: T | T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监督,引导经营者诚信自律,构建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公示登记并办结的12315消费投诉相关信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消费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的行为。
第三条 市工商局和各区工商局(分局)、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分级公示制度。
第四条 按照“谁采集、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消费投诉公示工作。
第五条 公示消费投诉相关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工作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不得侵犯经营者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 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
(一)消费投诉情况。主要包括常态化的年度、半年度或季度12315消费者投诉数据分析报告。
(二)重点行业和重点经营者被投诉情况。
(三)典型案例信息披露。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七条 市工商局可以根据消费投诉数量变化、媒体监督和社会舆论关注焦点等情况,确定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重点行业和重点经营者。可根据投诉数量、投诉调解情况等信息对被投诉行业或经营者进行排名。
第八条 消费投诉信息通过市工商局门户网站和莆田工商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也可以通过社会媒体、消费维权联络点(站)、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等途径公示。
第九条 消费投诉信息按季度或半年定期公示,确有需要的,可以不定期公示。
第十条 坚持数据采集、校验和审核程序。以12315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为数据来源,建立数据采集和校验两分离制度。校验人要对采集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等进行校验,报本局领导审批后方可予以公示。公示单位在公示之前如有必要,可先行约谈被公示经营者,通报拟公示情况,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
第十一条 即时公示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期一般为两年。
第十二条 经营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公示单位提出申请。
公示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鼓励、引导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或者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方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主动向社会公示平台内或者市场内经营者的被投诉数量、投诉调解成功率等与维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的各区工商局(分局)、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消费投诉信息,参照适用本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由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0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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